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的確定:1、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2、行政復議案件被告的確認。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
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的確定:
1、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2、行政復議案件被告的確認。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