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申請外國人居留證件。二、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三、受理機構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準,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申請外國人居留證件。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準,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四、申請條件
外國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的簽發、延期、換發和補發。
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以及延期、換發、補發,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于國家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不予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
六、申請材料及要求
(一)受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履行有關手續提交相關材料:
1、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2、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交一張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4、其他應當履行的手續和提交的證明材料。有關證明可以交驗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申請居留證件所需證明材料
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當地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縣級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證實申請人未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
并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工作類:持Z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國專家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明以及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投資者等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對外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和投資者,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在信譽良好的備案單位工作的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2、學習類:持X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就讀學校注明學習期限的函件和錄取或者入學證明;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與學校注明學習期限一致的居留證件。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勤工助學或者在校外實習的,應當提交就讀學校和實習單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學或者校外實習的函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
3、記者類:持J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4、團聚類:持Q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和說明家庭成員關系的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對未滿18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對未滿18周歲人員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
對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寄養受托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為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復印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人的,還應當提交在境外定居證明的復印件;申請人父母的委托書、寄養受托人的受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撫養或者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5、私人事務類:持S1字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說明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系的函件和居留證件。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處理私人事務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證件和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系證明,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已滿60周歲在中國境內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應當提交本人名下的房產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經濟來源證明,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接受醫療救助、服務的外國人,應當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住院證明或者接受醫療服務證明,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三)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
外國人延長居留期限、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上述條款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或者個人基本信息以及居留事由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延長居留期限、換發居留證件。
(四)申請居留證件的補發
外國人居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證件,以及新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居留證件。
七、辦理基本流程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以及延期、換發、補發,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國家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二)受理。應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內容一次審清。經審查,外國人居留證件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并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居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居留證件手續和材料不完備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三)審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申請人為外國國籍。通知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可以依法不予簽發簽證證件。
(四)決定。符合條件、標準的,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簽發相應類別的居留證件。
八、辦結時限
經審查,外國人居留證件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并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居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230號)。
(二)收費標準
1、一年以內有效期居留許可:400元;
2、一年(含)至三年以內有效期居留許可:800元;
3、三年(含)至五年(含)有效期居留許可:1000元。
十、結果送達
批準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需由申請人本人持受理回執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
十一、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收養證明、其他親屬關系證明以及相關公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
(三)外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四)身份證明: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明指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華僑身份證明指中國護照和國外定居證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明指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身份證明指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身份證明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華僑和港澳臺居民還應當提交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有關外文證明材料應當翻譯成中文。